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2號原 告 尤柄鈔
黃振榮
黃瑞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建民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裁定命在該行政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85號事件(含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07號、第1143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1號、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