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原 告 曾彥瑭
曾俊耀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王惠如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44,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74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72,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