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原 告 盧麗貞
盧麗華 彰化縣員林市和平東街一段57巷20弄21
盧秀丹 新北市○○區○○街000號12樓
盧滿美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麗津被 告 盧政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