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原 告 羅國連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被 告 王吳靜瓊
王榆茹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張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7「遺產項目」欄關於「台中銀行鹿港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銀行鹿港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之定存」;附表一編號27「價額或金額」欄關於「10,000元及其孳息」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0元及其孳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