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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家救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60號聲 請 人 曾彥瑭

曾俊耀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王惠如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聲請人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現由本院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訴訟事件審理中,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聲請人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為證,且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二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可憑,聲請人二人名下確實無任何財產及收入,揆諸前段說明,本院應准聲請人本件家事訴訟救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曹靖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