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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家救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76號聲 請 人 潘麗雲

潘麗玲相 對 人 潘同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固準用非訟事件法,而未有訴訟救助之規定,惟為貫徹憲法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可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亦允宜類推適用訴訟救助之規定。此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現由本院108年度家調裁字第16號家事非訟事件審理中,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表為證,且難認有顯無理由之情形,揆諸前段說明,本院應准聲請人本件家事非訟事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曹靖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