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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進明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費聲請交付鈞院106年度家訴字第50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同年11月24日、107年2月23日、同年5月18日、同年6月15日、同年7月20日、同年8月29日、同年10月12日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所為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固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司法院秘書長103年7月16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7997號函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50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上開事件為家事事件,依法得不公開審理,本院於上開期日審理時亦為不公開審理。本院審酌本件屬家事事件,法律本規定其程序係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法庭錄音內容又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個人隱私,若逕自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進而遭公開其內容,不無流弊產生,且依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由,難認其確有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基於當事人之隱私權應予相當保障之考量,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裁判日期: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