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世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世樺間請求認可大陸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全部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大陸地區廣東省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法院西元2018年6月1日(2018)粵1204民特2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及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