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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張丁乾關 係 人 財團法人㵾光文化藝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㵾光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故民法所定就財團之管理監督事由,僅限於「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項。而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於非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等,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㵾光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6年1月19日報經彰化縣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登記處(登記簿第9冊第67頁第665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財團法人㵾光文化藝術基金會因應業務之需,經董事會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2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附表所示之第2條修正內容,則屬變更或增訂業務範圍,經核均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無涉。應由㵾光文化藝術基金會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許可後,逕據應備文件,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辦理變更登記即可,毋庸先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裁定變更捐助章程。故聲請人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裁定准許變更,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7號捐助章程變更事件附表 │├───────────────────────────┤│修正條文:第二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會以推展文化藝術活動,維│本會以推展文化藝術活動,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為宗旨,辦理│護社會善良風俗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 │下列業務: ││一、舉辦文化性演講與藝術性│一、舉辦文化性演講與藝術性││ 展覽。 │ 展覽。 ││二、舉辦區域性相關之文化創│二、舉辦區域性相關之文化創││ 意,慈善園遊、人文藝術│ 意,慈善園遊、人文藝術││ 等相關講座、座談會。 │ 等相關講座。 ││三、舉辦提高人民生活品質、│三、舉辦提高人民生活品質、││ 倡導公民道德、推廣三綱│ 倡導公民道德、推廣三綱││ 五常、恢復固有思想之課│ 五常、恢復傳統固有思想││ 程、活動;如祖先提昇、│ 之種子課程。 ││ 感恩洗禮..等。 │四、發行文化藝術相關刊物及││四、發行文化藝術相關刊物及│ 視聽出版品,規劃文化藝││ 視聽出版品,規劃文化藝│ 術性交流合作,安排專業││ 術性交流合作,安排專業│ 志工服務訓練,進行國際││ 志工服務訓練,進行國際│ 性文藝交流座談。 ││ 性文藝交流座談。 │五、培訓現代年輕人成為國際││五、鼓勵優秀之年輕文化與藝│ 青年志工,宣揚台灣傳統││ 術工作者,落實傳承質優│ 文創產業之目標。 ││ 精湛之技藝,宣揚台灣傳│六、傳遞正確的身、心、靈合││ 統文創產業之目標。 │ 一概念,身需體康、心欲││六、舉辦以人文為基礎之人道│ 安寧、靈則清淨。 ││ 課程,弘揚孝道慎終追遠│七、傳遞美育替代宗教、陶冶││ 之精神,傳遞正確的身、│ 性體之中心理念。 ││ 心、靈合一概念,身需體│八、鼓勵優秀之年輕文化與藝││ 康、心欲安寧、靈則清淨│ 術工作者,落實傳承質優││ 之活動。 │ 精湛之技藝。 ││七、傳遞美育(德智體群美)│九、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 、陶冶心性(真善美)之│ 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事務││ 中心理念,辦理研習課程│ 。 ││ ,出版相關書籍有聲教材│ ││ 及開發衍生性產品。 │ ││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 ││ 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事務│ ││ 。 │ │└─────────────┴─────────────┘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