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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莊孝盛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董事長,該院經第十六屆第五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並經呈報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備查,爰聲請裁定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等語,並據提出修正條文對照表、彰化縣政府108年9月17日府社身福字第1080299570號函等資料為證,經核與首揭條文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院定名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本機構定名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 ││樂保育院」(以下簡稱本院)。 │基督教喜樂保育院」(以下簡稱本機構)。│├───────────────────┼───────────────────┤│第二條 │第二條 ││本院二林院區設於彰化縣二林鎮中西里二城│本機構設置二林院區與○○○區○ ○○路○號,另設萬合院區於彰化縣二林鎮萬合 │二林院區設於彰化縣○○鎮○○里○○路7 ││里太平路2段600號。 │號。 ││ │萬合院區設於彰化縣○○鎮○○里○○路2 ││ │段600號。 │├───────────────────┼───────────────────┤│第三條 │第三條 ││本院財產包括政府、教會、社會熱心人士或│本機構財產包括政府、教會、社會熱心人士││團體捐助之財產,財產總值如財產目錄(包│或團體捐助之財產,財產總值如財產目錄(││括動產、不動產目錄表)。 │包括動產、不動產目錄表)。 │├───────────────────┼───────────────────┤│第四條 │第四條 ││本院秉持基督博愛精神教養身心障礙者,以│本機構秉持基督博愛精神教養身心障礙者,││推展身心障礙福利事業為宗旨。 │以推展身心障礙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五條 │第五條 ││本院業務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並參│本機構業務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並││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視社會需要及本院財力│參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視社會需要及本院財││狀況教養身心障礙者推展身心障礙福利事業│力狀況教養身心障礙者推展身心障礙福利事││暨促進就業。 │業暨促進就業。 │├───────────────────┼───────────────────┤│第六條 │第六條 ││本院設置董事9人,每屆董事之組成如下: │本機構設置董事9人。董事會組成如下: ││一、其中5名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 │9名董事由當屆董事會推薦基督徒組成。 ││ 推薦。 │其中2名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 ││二、其中3名由常任董事會推薦專精身心障 │作經驗。 ││ 礙福利之基督徒(醫師、學者或特殊專│ ││ 業者屬之)。 │ ││三、其中1名由當任董事會推薦喜樂保育院 │ ││ 之基督徒畢業院友。 │ │├───────────────────┼───────────────────┤│第七條 │第七條 ││本院置董事長1人,由董事互選之,監督院 │本機構置董事長1人,由董事互選之。 ││務之推長及運作,對外代表本院。董事會設│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機構││常務董事3人,董事長為當然之常務董事, │。 ││另2位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 │事長因故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 │相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 ││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 │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 │開會議。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其││ │他董事代理,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 │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 │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 │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 │召集之。 │├───────────────────┼───────────────────┤│第八條 │第八條 ││本院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每屆4年,連選 │本機構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每屆4年,連 ││得連任。 │選得連任。 ││董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依本章程第六│每屆連任滿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條規定產生候補聘,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五分之四。 ││之任期為限。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 │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 │職權命其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 │限屆滿時,當然解任。 ││ │董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 │聘適當人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第九條 ││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 稽核事項。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職。 │四、院長之遴選及解任。 ││三、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四、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五、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十、合併之擬議。 ││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 │├───────────────────┼───────────────────┤│第十條 │第十條 ││本院置院長1人,依董事會決定之方針及賦 │本機構置院長一人,綜理機構業務,由董事││與之職權綜理院務,由董事長遴提經董事會│會選聘後呈報主管機關。 ││議通過聘用,呈報主管機關。 │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副院長,由院長提名經董││院長任期3年連聘得連任3次。需按期辦理聘│事會通過後聘任。 ││任,年滿65歲應請退休,如在任中年滿65歲│院長任期3年,連聘得連任3次,需按期辦理││得延任至當其任期屆滿為止。並得視業務需│聘任,年滿65歲應請退休,如在任中,年滿││要設置副院長若干名,由院長提名,經董事│65歲時,得延任至當期任期屆滿為止。 ││會通過聘任之。 │ │├───────────────────┼───────────────────┤│無 │第十一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長、代理││ │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 │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 │ 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 │ 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 │ 告者,不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汙罪,經判││ │ 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 │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董事,其已││ │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 │為登記。 │├───────────────────┼───────────────────┤│第十二條 │刪除 ││董事會每年至少招開2次會議,如董事長認 │ ││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 ││召開會議。 │ │├───────────────────┼───────────────────┤│第十三條 │第十二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董事過半數同意執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之二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之。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章程及目的之變更。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變更用途。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二、基金之動用。 ││四、院長之選聘及解聘。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惟本院之解散應有全體董事出席並四分之三│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之。│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本條文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 14 日│六、院長之選聘及解任。 ││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七、本會之解散、目的變更、合併。 ││派員列席。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且應於會議十日前,其餘會議則於七日前││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無 │第十三條 ││ │本會得以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須經董事會││ │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合併。 │├───────────────────┼───────────────────┤│第十四條 │刪除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如董事長因故缺│ ││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 ││避時,得由董事互推1人擔任主席。 │ ││ │ ││ │ ││ │ │├───────────────────┼───────────────────┤│第十五條 │刪除 ││董事因姑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 ││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一出席人數三分之│ ││一。 │ │├───────────────────┼───────────────────┤│第十六條 │刪除 ││本院經費來源由服務使用者繳費或國內外捐│ ││助助經費、政府補助及其他收益撥充之。 │ │├───────────────────┼───────────────────┤│第十七條 │第十四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工作之推動,經│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工作之推動,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經出席董事三分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同意,得捐贈經費給相關社會福利機構或│二同意,得捐贈經費給相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基金會。如屬不動產未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基金會。如屬不動產未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呈主│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呈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 │管機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 │├───────────────────┼───────────────────┤│第十八條 │刪除 ││本院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1月1日起│ ││至12月31日止。 │ │├───────────────────┼───────────────────┤│第十九條 │第十五條 ││本院應於每年11月底前檢具下年度業務計畫│本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年度業││書、年度預算書及工作人員名冊,提經董事│務計畫書、經費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本機構應於每年度結束││ │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 │會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執行業務報告書。 ││ │二、收支餘絀表。 ││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 │四、淨值變動表。 ││ │五、現金流量表。 ││ │六、功能別費用表。 ││ │七、財產目錄。 ││ │八、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 │ 捐贈名單清冊。 ││ │九、會計師查核書書稿。 │├───────────────────┼───────────────────┤│第二十條 │刪除 ││本院應於每年 5 月底前檢具上年度之業務 │ ││執行書、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 ││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人事概況,│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二十一條 │第十六條 ││本院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本機構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1月1日││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起至12月31日止。 ││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會計帳││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查核簽證。 │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 │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 │查,且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 │依主管機關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第二十二條 │第十七條 ││本院因故依法解散時,所有財產,無論任何│本機構因故依法解散時,所有財產,無論任││人或捐助人均不得要求收回或處分,其賸餘│何人或捐助人均不得要求收回或處分,其賸││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第二十三條 │第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1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