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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5號聲 請 人 王康壽關 係 人 財團法人福爾摩莎新世紀環境保護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福爾摩莎新世紀環境保護基金會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福爾摩莎新世紀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長,該會依主管機關環保署環綜字第1080082343號函「請依108年2月1日公告的國家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之指示,於108年11月1日召開第九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該會捐助章程,爰聲請裁定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等語,並據提出修正條文對照表、行政院環保署108年11月18日環署綜字第1080086332號函、財團法人福爾摩莎新世紀環境保護基金會第九屆第三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經核與首揭條文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福爾摩莎新世紀│本財團法人依照民法、財團法人法、與有關││環境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福爾摩莎新││ │世紀環境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定於彰化縣○○鎮○○街○○○號 │本會會址設定於彰化縣○○鎮○○街○○○號 ││,並得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事務所。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設立基金會新台幣伍佰萬整,存放於金│本會設立基金為現金新台幣伍佰萬元整,存││融機構。由南投縣生態保護協會指定代理人│放於金融機構。由南投縣生態保護協會指定││許孟晪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代理人許孟晪等捐助成立(請詳捐助人名冊││陳福助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得繼續接受贊同本會宗旨,個人或團體││陳哲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吳│之捐贈捐助。 ││光建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台│ ││中市新環境促進協會指定代理人陳炳煌捐助│ ││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整、黃靄香捐助新台幣參│ ││拾萬元整、陳陽德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王國翹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彰化縣公害│ ││防治協會指定代理人黃光宇捐助新台幣參拾│ ││伍萬元、陳希亮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魏│ ││鍾生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陳景祥捐助新│ ││台幣參拾萬元整、台中市公害防治協會〔原│ ││台中縣公害防治協會〕指定代理人洪志昌捐│ ││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葉錦渠捐│ ││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陳國粱捐│ ││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黃秀內捐│ ││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萬元整捐助成立│ ││。得繼續接受贊同本會宗旨,個人或團體之│ ││捐贈捐助。 │ │├───────────────────┼───────────────────┤│無 │第五條 ││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 │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 │業務。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 │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 │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 │金融機構。 ││ │財產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 │理使用方式如下: ││ │一、存放金融機後。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 │ 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 │ 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 │ 發行之商業本票。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 │ 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 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 │ 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 │ 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 │ 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 │ 機關定之。 │├───────────────────┼───────────────────┤│第五條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職權如下: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1、董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2、業務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3、內部組織之規劃與管理。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4、經費之籌措。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5、基金之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6、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7、財務之監督。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六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至二十五人組成,第│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至二十五人組成,董││一屆董事產生由捐助人選聘,第二屆以後由│事人數應為單數,第一屆董事產生由捐助人││前一屆董事選聘之。任期每屆二年,每屆期│選聘,第二屆以後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任││滿連任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期每屆二年,每屆期滿連任董事,不得逾全││。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本會董事│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均無給職。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辦理交接。本會董事均無給職。董事相互間││屬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 │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 │每屆董事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 │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七條 │刪除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 ││外代表本會。 │ │├───────────────────┼───────────────────┤│無 │第八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 │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 │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 │ 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 │ 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 │ 告者,不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 │ 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 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 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 │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八條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召開臨時會議。 │外代表本會。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因故缺席,得由│本會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董事會決議需有三分│召開臨時會議。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因故缺席,得由││同意。但對章程之變更、解散、不動產處分│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及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之擬議等重大事項,│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應有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之三以上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召開董事會應於會議前十天,將開會通知連│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同相關議程送達各董事,並報請主管機關派│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員列席指導,會後將會議紀錄送達主管機關│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核備。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報主管許可後行之: ││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使表決權。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法人解散之決定。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署指定之事項。前項重││ │ 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 │ 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 │ 臨時動議提出。 │├───────────────────┼───────────────────┤│第九條 │第十條 ││本會設監察人三至五人,任期與產生方式與│本會設監察人三至五人,名額不得逾董事名││董事相同,並由監察人互推一人擔任常務監│額三分之一。任期與產生方式與董事相同,││察人,監察人均為無給職。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均為無給職。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屬關係。 │。 │├───────────────────┼───────────────────┤│第十條 │第十一條 ││本會監察人其職權如下:法人業務及財產狀│本會監察人其職權如下: ││況之查核、各種簿冊文件之查核、監察及糾│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正董事會業務之執行、要求董事會提業務報│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告、代表法人委託律師、會計師為各種查核│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工作、對不適任董事向董事會提解聘及其他│ 務。 ││有關監察事項之處理。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 ││參與討頓意見,但無表決權。 │ │├───────────────────┼───────────────────┤│第十一條 │刪除 ││本會得依任務編組,下設各工作委員會執行│ ││各相關業務。 │ │├───────────────────┼───────────────────┤│第十二條 │刪除 ││本會董事會得聘僱若干人,顧問為無給職。│ ││ │ │├───────────────────┼───────────────────┤│第十三條 │刪除 ││本會得聘執行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幹事若│ ││干人,協助辦理會務及財務相關業務。 │ │├───────────────────┼───────────────────┤│第十四條 │第十二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三十一日。本會應檢具左列之事項提經董事│務及會計年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內容及期││會審定(如有監察人需在經監察人審定)後│限,辦理下列事項: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1、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業務目標、計畫及 │ 畫及經費預算,並送至主管機關備查。││ 預算書。 │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 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 估報告。 ││管機關備查。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 │ 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前項工作報告財務││ │ 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 │ 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 │ 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 。下列資訊,本會應主動公開: ││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 │ 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 │ 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或結束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捐贈主事務所所在之地方自助團體或政府主│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歸屬任何個人或│,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營利團體。 │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 │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 │方自治團體。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 ││本章程為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本章程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修訂,││理。 │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該管││ │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七條 │刪除 ││本章程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修訂│ ││,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 ││之日起生效。 │ │└───────────────────┴───────────────────┘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