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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6號聲 請 人 陳昭義關 係 人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下簡稱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之董事長,關係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業經經濟部核備設立,並經鈞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復經鈞院核准變更登記並發給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然因業務需要,經董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 條,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從而,得依前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

三、查本件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於稱謂欄記載聲請人為「陳昭義」,具狀人欄則蓋用「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及「陳昭義」之印文,然查卷附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第十屆第六次董監聯席會議會議記錄上所列董事名單,聲請人陳昭義並非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之董事,又查卷附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捐助清冊,聲請人陳昭義亦非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之捐助人,可知聲請人陳昭義並非民法第62條、第63條得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之人,故此聲請裁定變更捐助章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此外,查本件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記載:本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條詳如條文對照表等語,然查卷附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等15條均有若干內容修正或文字修正,即難辨明聲請人稱「修訂捐助章程『計1條』」所指究竟為何,則本件聲請意旨即不明確,併予指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