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2號聲 請 人 李敏森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李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李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會經第四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並經呈報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備查,爰聲請裁定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等語,並據提出修正條文對照表、彰化縣政府108年10月23日府社發展字第1080348962號函等資料為證,經核與首揭條文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執行業務範圍於彰化縣區域。 │本會執行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彰化縣區域││ │。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置董事五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本會置董事五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之,其後每屆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並應於每屆董事任期屆││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滿前一個月完成選聘,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二。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外國││名額三分之一。 │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 │之一。 ││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 │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七條 │第七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已補足原任董事之期為限。 │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第十條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 職。 │ 職。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四、業務計畫之研訂、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捐助章程修正擬議。 │六、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七、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八、合併之擬議。 ││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董事會議決議事││ │ 項。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壹次,如董事長認│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壹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臨時會議。 ││董會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董會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會議主席。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董事會總額過半│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數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 變更用途。 │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四、法人之解散。 │二、基金之動用。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四、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員列席。 │ 變更用途。 ││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六、法人之解散。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應於會議前十日,其餘會議則須於││ │會議七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 │關。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一。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以有期徒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長、代理││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等各種職務,現│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在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不再此限。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 │ 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 │ 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 │ 告者,不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汙罪,經判││ │ 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 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 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 │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董事,其已││ │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 │為登記。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壹仟萬元不得動支;最低│本會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之款項,均││設立基金以外之捐助基金,非經召開董事會│應儲存於設立專戶之金融機構,所有存單、││議,並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定專人保管;捐助如為不動產,該不動產應││不得動支,在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屬無設定負擔,並應即依法且無條件辦理產││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得轉為有│權移轉登記予本會。 ││助增加財源之投資,基金孳息,不得移供第│本會最低設立基金以外之捐助基金,在安全││三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可靠之原則下,依本章程第十一條之特別決││ │議規定辦理,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 │之一額度內,得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基金之孳息,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事業││ │以外之用途。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壹仟萬元應定存於金融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會最低設立基金壹仟││構,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萬元不得動支並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券│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如有投││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券者,應依本││ │章程第十一條之特別決議規定辦理,並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年度業務│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經費預算書,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計畫書、經費預算書及主管機關指定文件,││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記│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記││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六、財產目錄。 ││七、當年度收入之金額在主管機關所定額度│七、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 以上或財產總額三分之一額度內,投資│ 捐贈名單清冊。 ││ 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八、財產總額新臺幣參仟萬元以上或年收入││ 票或公司債,財務報表應委請專業會計│ 新臺幣壹仟萬元以上者,須由有執照之││ 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 │ 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全部捐贈主│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十一月二│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十一日。 │一日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議。 ││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一││ │日第四屆第二次董事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