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王金龍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員林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彰化縣員林寺捐助章程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員林寺(下稱員林寺)之董事長,員林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7屆第5次會議決議修訂及新增捐助章程共計4條(如附表所示),爰檢具新、舊捐助章程、變更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及資料、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條文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提出新、舊財團法人彰化縣員林寺捐助章程、新舊章程條文對照表、第7屆第5次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及資料、員林寺收支報告表、107年歲入、歲出決算表、108年歲入、歲出預算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員林寺之董事長,且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與財團法人之宗旨並無違背,亦無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 條例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 備註 │├─────┼───────────┼───────────┼──────┤│第七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 ││ │七人,候補董事二人;設│七人,候補董事二人;設│ ││ │監察人二人,候補監察人│監察人二人,候補監察人│ ││ │一人。均為義務職,董事│一人。均為義務職,董事│ ││ │及監察人任期五年,連選│及監察人任期五年,連選│ ││ │得連任;董事會應於當屆│得連任;董事會應於當屆│ ││ │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壹│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壹│ ││ │個月前召開董事會,自熱│個月前召開董事會,自熱│ ││ │心奉獻寺務之信徒中,提│心奉獻寺務之信徒中,提│ ││ │名應選名額二倍之候選人│名應選名額二倍之候選人│ ││ │,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 ││ │舉之,以得票數之多寡依│舉之,以得票數之多寡依│ ││ │序當選。董事(監察人)│序當選。董事(監察人)│ ││ │出缺由候補董事(監察人│出缺由候補董事(監察I │ ││ │)依序遞補。 │人)依序遞補,經遞補後│ ││ │ │,如董事、監察人數未達│ ││ │ │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 ││ │ │,應補選足額。 │ │├─────┼───────────┼───────────┼──────┤│第二十四條│ │本法人依國有財產贈與寺│新增條文第二││ │ │廟教堂辦法贈與之不動產│十四條 ││ │ │,由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 ││ │ │監督其使用,並應受下列│ ││ │ │各款規定之限制: │ ││ │ │—、本法人解散時,依該│ ││ │ │辦法受贈之財產,應歸屬│ ││ │ │於國有;經法院撤銷其設│ ││ │ │立登記時,依該辦法受贈│ ││ │ │之財產,應回復國有,並│ ││ │ │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囑│ ││ │ │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贈與│ ││ │ │登記。 │ ││ │ │二、不得以買賣、交換或│ ││ │ │贈與等方式為所有權之移│ ││ │ │轉。但符合該辦法第7條 │ ││ │ │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者,│ ││ │ │不在此限。 │ ││ │ │三、不得設定典權、地上│ ││ │ │權或抵押權。 │ ││ │ │四、不得行使相關法規規│ ││ │ │定之容積移轉權利。 │ ││ │ │五、因徵收、重劃或都市│ ││ │ │更新權利變換無法繼續作│ ││ │ │寺廟使用者,本法人領取│ ││ │ │之補償費或權利金應歸屬│ ││ │ │國有;其依法分配之不動│ ││ │ │產,未繼續作寺廟使用者│ ││ │ │,亦同。六、贈與之國有│ ││ │ │建物不得拆除改建。但符│ ││ │ │合該辦法第7條第1項第6 │ ││ │ │款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 │ │。 │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配合新增條文││ │關法令規定辦理。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 │ │將原第二十四││ │ │ │條調整項次為││ │ │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報奉主管機關核准│本章程報奉主管機關核准│配合新增條文││ │,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第二十四條,││ │,修改時亦同。 │,修改時亦同。 │將原第二十五││ │ │ │條調整項次為││ │ │ │第二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