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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清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顏國平(原名:顏彤勳、顏敬修)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顏國平於民國108年7月5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債務人顏國平自民國108年10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除有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二、經查,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裁定自民國107年5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於108年7月5日提出以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654元、共6年、72期、清償金總額為551,088元,清償成數為15.56%之更生方案。依聲請人陳報其於更新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為彰山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山環保公司)每月薪資27,000元。惟聲請人於108年2月13日曾具狀陳報其於107年10月至108年2月因參加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而留職停薪,僅有107年9月之薪資證明。司法事務官於108年6月12日訊問聲請人任職公司及每月薪水多少?聲請人陳述已從彰山環保公司退保,自行從事代辦文件認證工作,按件計酬,每件大約3,000元,從107年11月開始,每月約有15,000元收入等語。聲請人於108年7月5日所提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收入狀況,雖又記載每月薪資收入27,000元,備註彰山環保公司,然僅提出其自行記錄之代辦文件認證之日期及金額,未提出其他相關釋明(如金額交付或代辦文件內容等)。經司法事務官於108年8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任職、收入情形,如有代辦文件簽、認證工作,亦應加計代辦工作之報酬,並提出由彰山環保公司出具之108年1月迄今薪資調查表。聲請人於108年8月8日收受通知後迄未陳報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更生之執行卷宗審酌。堪認聲請人無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