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抗告人 即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泫丞間聲請撤銷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抗告人 即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泫丞間聲請撤銷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