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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鄭岳旗相 對 人 永進製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 係 人 鄭岳全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永進製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鄭岳全為永進製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亦有明文規定。又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8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及更正意旨略以:相對人永進製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進公司)清算事件業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現已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規定造具清算收支表及清算損益表連同簿冊經監察人審查,認定正當無訛,並經股東會議決議准予承認,記錄在案,爰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清算完結後申報清算,並聲請指定聲請人鄭岳全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惟聲請狀誤繕指定保管人「鄭岳全」為「鄭岳旗」,請求准予更正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永進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6日以彰院曜民慧108司司29字第108900267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於108年12月12日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司字第78號清算完結事件受理等情,有索引卡查詢結果、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78號清算完結事件之辦案進行簿附卷可稽。既永進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則聲請人依法具狀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揆諸首開說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變更指定保管永進公司相關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為鄭岳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日期: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