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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劉杰韋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張全美即皇家二手買賣商行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應就具體個案審酌有無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敘明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0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被上訴人,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惟查,聲請人聲請交付該件全部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然未敘明理由。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日期: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