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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宋建世即寶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宋建世為寶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寶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係寶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鈺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並聲請指定保管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寶鈺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將各項財務表冊送監察人審查,經董事會承認通過清算完結等情,業提出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50號函文、董事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5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指定宋建世為簿冊保存人,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裁判日期: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