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衛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而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日期: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