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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錢昱法定代理人 施明旭法定代理人 錢俊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109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220,109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補習費等
裁判日期:201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