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廣福祠法定代理人 盧秋月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425,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0,984元【計算式:(402地號土地面積1,015.28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8,800元)+(408地號土地面積2,058.45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8,800元)+(409地號土地面積1,353.9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8,800元)+(410地號土地面積177.39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8,800元)+(411地號土地面積80.09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8,800元)+(412地號土地面積250.92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5,600元)+(413地號土地面積319.88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5,6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402、408、409、410、411、412、413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