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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鄭惠容原 告 林進明原 告 蘇煜華原 告 蘇瑞儒原 告 蘇煜霖原 告 王于文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可資參照)。故請陳報原告等否認各自土地因遭被告等通行面積及因而減少之利益各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