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全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新穎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排水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通過被告張鄔云可所有之彰化縣○○市○○○段○○○○○○○○○○○○○○號土地面積各多少平方公尺?被告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所有之彰化縣○○市○○○段○○○○○○○○號土地面積各多少平方公尺?及本件如獲勝訴之客觀利益?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