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梁木川訴訟代理人 梁奕淼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祭祀公業設立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之客觀利益為何?即確認梁奮圖、梁金銘、梁金環及梁金火非祭祀公業梅鏡堂設立人後,原告之派下比例為何(應附計算式)?並提出祭祀公業梅鏡堂之財產總額及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