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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號原 告 林瓊瑤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18,373元(計算式:原告陳報4997-C5車輛價值500,000元+燃料使用費18,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62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400元,尚欠新台幣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