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7號原 告 王姿粢(原名:王清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若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如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