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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1號原 告 鄭志賢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容忍設置管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欲於彰化縣○○鎮○○段○○○○○○○○○○○○號之土地上方設置及維護電力管線設備面積各幾平方公尺?及本件若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容忍設置管線等
裁判日期: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