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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6號原 告 林俐吟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柏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3,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給付股息等
裁判日期: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