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6號聲 請 人 張晉瑀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民事調解狀載:「調解聲明:工程糾紛、爭議情形:工程未按圖施工」,無從知悉欲調解內容,即無從據以計算聲請費,故請陳報本件調解聲明為何?若為請求金錢給付,應載明數額並提出相關明細及單據;若為非請求金錢給付,請陳報若調解成立之客觀利益。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