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7號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35,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8,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