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2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撤銷買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所有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加一份,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