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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1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9廠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30,90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