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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林俐吟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被告應提出柏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105年3月22日設立登記後之所有帳冊明細資料(包含普通時序,帳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及傳票),國稅局年度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及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401),所有費用憑證(含傳票、新資清冊、營業報告書、財產目錄等),所有銀行往來之存摺及銀行對帳單,全部報關資料,供原告查閱。」,核係為維護其股東之財產權而提起本件訴訟,並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本件原告之訴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