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4號原 告 廖家宜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劉尚壽、公業劉一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1,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