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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2號原 告 莊惠茹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定。又基於合夥權利而生,而合夥之權利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本件原告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就彰化縣私立探索美語短期補習班之合夥關係存在。㈡被告應提出合夥事業彰化縣私立探索美語短期補習班自民國107年1月21日起至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止之收支帳本與相關憑證、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所有存摺往來明細,供原告閱覽。」,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其就彰化縣私立探索美語短期補習班合夥所有之利益,及調閱收支帳本等資料之利益,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請陳報原告就彰化縣私立探索美語短期補習班合夥所有之利益,及調閱收支帳本等資料之利益各為何?逾期未陳報,即各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0,000元核定。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