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02號原 告 游新曲訴訟代理人 李易哲律師被 告 賴國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臺幣捌佰肆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以經其背書由訴外人張榆柔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持向原告借款,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其後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張榆柔之財產,僅受償新臺幣(下同)7,671元(執行所得12,471元扣除執行費用4,800元後,僅受償7,671元)。據此,被告尚欠票款本金6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8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及已計算尚未清償之利息4,756元(計算式:⑴60萬元之日息為98.63元,⑵107年8月14日起至107年12月17日止共126日,利息12,427元,⑶12,427元-7,671元=4,756元)。
(二)被告又於106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迄未清償。
(三)爰本於票據背書及借款等法律關係,請求:⑴被告應給付原告604,756元,及其中60萬元自107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
(一)被告先前曾承攬張榆柔之水電工程,張榆柔持系爭本票託被告向原告軋票借款,但已預扣3個月54,000元之利息,其後張榆柔之營造廠跳票,張榆柔曾託被告再轉交5萬元之利息予原告。
(二)被告因承作張榆柔在台中二信訓練中心而欠缺資金,故向原告借款50萬元,陸續清償,僅剩10萬元未清償。
(三)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債權憑證、存款交易明細及戶籍謄本等件(部分為影本)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亦不否認軋票借款等情,自堪信為真實。至於被告抗辯原告預扣利息54,000元及事後已付利息5萬元等情,亦為原告所不爭執,亦堪採信。
四、按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不能認為貸與本金額之一部,故貸與之本金額應以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最高法75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次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既已預扣利息54,000元,依前揭判決意旨,其交付本金金額自應以實際交付之546,000元(600,000-54,000=546,000)為準。次查,原告事後因執行受償7,671元,再加上被告清償5萬元,合計清償57,671元,依上規定先抵充利息39,133元(自107年8月14日起至108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為止共436日,以日息89.7535元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次抵充原本18,538元後,僅剩本金527,462元(計算式:546,000-18,538=527,462)。
五、從而,原告本於票據背書及借款等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為108年9月28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於法洵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宣告之,併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附表(持票人游新曲) │├──────┬─────────┬────────┬─────┬───┬───┤│發票日(民國)│票載金額(新臺幣) │原欠利息 │票據號碼 │發票人│背書人│├──────┼─────────┼────────┼─────┼───┼───┤│106年7月5日 │60萬元 │自107年8月14日起│WG0000000 │張榆柔│賴國城││ │(僅交付546,000元) │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息6%計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