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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 張全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聰華間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其上訴聲明係請求按月給付14,813元,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回溯5 年之租金。經核其性質屬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而系爭地下建物得使用系爭土地之期間未能確定,惟得推定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其存續期間,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777,560元(14,813×12月×10年=1,777,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