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20號原 告 宋逸禾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賴嘉慧被 告 胡倉貴訴訟代理人 蘇玉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建物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叁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4日因法院拍賣而取得如附表所示建物(於108年7月22日辦竣所有權移轉記,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卻遭被告無權占用。
(二)系爭建物附近交通便利,生活機能齊全,若出租他人,每月租金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是被告每月受有相當於月租金之利益1萬元,原告自得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按月給付1萬元。
(三)爰本於所有人物上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建物遷讓返還原告,並自108年7月22日起至遷讓返還之日止,按月原告給付1萬元,暨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
(一)因系爭建物前所有人劉惠玲(此部分業經原告當庭撤回起訴)積欠被告建築費用40萬元,被告始將建築工具置於系爭建物內。
(二)系爭建物當地每月租金行情約2、3千元。
(三)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並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前開事實(除是否無權占有及應否按月給付1萬元外),業據原告提出查封筆錄、拍賣公告、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建物列印照片等件(部分為影本)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最主要之爭點所在,乃在於被告是否無權占有?及應否按月給付原告1萬元?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系爭建物既經原告因法院拍賣而取得其所有權,且被告所提前開抗辯,俱難解為繼續使用系爭建物之正當權源,是原告本於前開規定,訴請被告遷讓返還,即有依據。
五、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無權占有他人建物,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經查:被告既無任何正當權源而占用系爭建物,顯獲得無須支付租金利益,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且被告行為係侵害原告所有權之使用收益,當然致原告受有損害,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洵屬有據。次查:依原告所提591房屋出租物件資料顯示,在系爭建物鄰近案名「台19線竹塘輕工業廠房出租」,其建坪43坪、建材為輕鋼架鐵皮、每月租金1萬6千元(每坪租金折合約372元,計算式:16,000元÷43坪≒372元),若以此租金標準,核算出系爭建物月租金約為19,195元(計算式:372元×170.66平方公尺×0.3025≒19,195元),則原告主張系爭建物月租金1萬元,尚非無據。基此,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1萬元,即有憑據。
六、從而,原告本於前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免」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附表(建物) │├─┬──┬───────┬───────┬───────┬────────────────┬──┬─────┤│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建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權利│備考 ││ │ │ │ │及 房 屋 層 數│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範圍│ ││號│ │ │ │ │合 計 │築材料及用途 │ │ │├─┼──┼───────┼───────┼───────┼────────┼───────┼──┼─────┤│1│505 │彰化縣竹塘鄉竹│彰化縣竹塘鄉竹│鋼筋混凝土造、│地面層:43.78 │----- │全部│----- ││ │ │塘村竹林路一段│政段1511地號 │4層樓房、住宅 │二樓層:39.60 │ │ │ ││ │ │200之4號1-4樓 │ │、停車空間 │三樓層:39.60 │ │ │ ││ │ │ │ │ │四樓層:22.50 │ │ │ ││ │ │ │ │ │合 計:145.48 │ │ │ │├─┼──┼───────┼───────┼───────┼────────┼───────┼──┼─────┤│2│606 │同上 │同上 │----- │地面層:20.38 │陽台:4.8 │全部│500建號之 ││ │ │ │ │ │合 計:20.38 │ │ │增建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