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黃建程
史文孝周明嘉被 告 賴科廷訴訟代理人 洪婕慈律師
陳世煌律師被 告 賴坤銘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