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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家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賴色法定代理人 楊茂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