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4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彰化慈惠堂兼 法 定代 理 人 蔡徵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振忠之間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