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1號上 訴 人即被告 林秀陵兼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建彰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