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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1號原 告 蘇建彰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被 告 林秀陵兼訴訟代理人 林文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原告其餘先位之訴駁回。」,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改列為第三項。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應更正為「結論:原告先位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得心證之理由(三)⑴部分已敘明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為無理由,惟主文未為原告此部分之訴駁回之諭知,顯係漏列,結論部分亦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