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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8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九廠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被 告 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啓峰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此即合意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依卷附兩造簽訂之契約通用條款第23.4條後段「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約定,此所謂甲方所在地即指本件原告機關所在地南投縣集集鎮,即兩造合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原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移送上開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