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 告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被 告 郭枝芬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郁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中關於「被告已受償6,925,460元(含本金6,723,604元、執行費201,8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已受償6,925,460元(含本息6,723,604元即本金0000000元與利息0000000元、執行費201,85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