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8號原 告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被 告 宗和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整修工程工程地點位於台中巿清水區,合約書第23條亦約定,因本約所發生之訴訟,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罰款
裁判日期: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