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7號上 訴 人 家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美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宜蓁即妃采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簽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萬187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狀之繕本,應補提繕本1份或自行將繕本寄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