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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34號原 告 郭文成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被 告 郭獻居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易佩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瑞成公司如附件所示文件交付原告查閱。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訴外人瑞成銅器有限公司(下簡稱瑞成公司)之負責人,為代表公司之董事,依公司法第110條、第228條規定,為編造各項表冊之人。原告則係瑞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得行使對有限公司之監察權,原告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而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同法第48條所指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具體名稱,解釋上凡與公司營業有關,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均屬之。且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文件均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定原始憑證,為法定應備置之表冊,故被告有義務提供如附表所示文件(下稱系爭文件),爰依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規定,行使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請求被告將瑞成公司之系爭文件交予原告影印查閱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起訴後,被告已分別於民國108年7月2日、108年8月9日及108年8月28日委請訴外人梁火在會計師提出瑞成公司之帳簿資料予原告查閱,原告仍請求交付其他文件。然各公司基於其業務性質、公司屬性、經營習慣,各有其製作相關表冊與否之考量。而瑞成公司係營業規模小之有限公司,並非全然必要設置相關表冊。又瑞成公司員工薪資係以匯款或現金發放,現金部分係以公司零用金支付,獎金亦以零用金發放,領現並無員工簽收紀錄,並未製作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文件。就附表編號6至8部分,被告並無製作或簽訂合約。就附表編號9、11、12部分,被告先前未委託專業會計師記帳,並無製作上開資料,故無法提供。就附表編號

10、14部分,已提供相關資料可查詢。至編號13部分與帳冊資料無關。原告請求查閱系爭文件,並非全屬法定應備置之表冊,亦非營業所需設置之表冊,其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係瑞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被告則為瑞成公司負責人,為代表公司之董事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系爭文件供原告查閱,則為原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之處為:原告依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瑞成公司之系爭文件交付原告查閱,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此觀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自明。

又有限公司應置董事1至3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有數人時應以章程特定1人為董事長,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亦有明文。佐以該條69年5月9日立法理由載明,將原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與「董監事」雙軌制廢除,改由董事取代執行業務股東,則有限公司之董事即為執行業務股東,而非董事之股東則屬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查原告係瑞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被告則為瑞成公司負責人,為代表公司之董事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依前開說明,原告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對被告行使股東監察權,查閱瑞成公司之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資料,自屬有據。

(二)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商業會計法第15至16條、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可知公司之財務狀況、執行業務情形,當得以各項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看出端倪。而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該法第48條所指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具體名稱,為落實有限公司由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之監督機制,解釋上凡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均屬之。另凡屬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用以記錄或證明實際支出之文件、表單、書據,諸如:發票、收據、領據、票據、合約書、薪資請領清冊等,均屬原始支出憑證。查原告請求被告提出系爭文件,其中編號1至8、10、12至13均為用以記錄或證明實際支出之原始支出憑證,其餘部分則屬與公司營業情形相關之表冊或財產文件,均屬公司法第48條所定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督權所得請求交付閱覽之文件,故原告所為請求,應屬有據。被告辯稱原告請求查閱系爭文件,並非全屬法定應備置之表冊,亦非營業所需設置之表冊,不得請閱覽云云,應不足採。

(三)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14條、第33條、第38條定有明文。可知公司需依據真實會計憑證,始得於會計帳簿表冊製作相應記錄,而會計憑證至少應於年度決算程式辦理終了後保存5年,帳簿及財務報表則應至少保存10年。查本件原告請求交付系爭文件,均係瑞成公司於上述法定期限內所製作帳簿表冊,及憑以紀錄於會計帳簿表冊內之憑證,被告本有依法製作表冊,且取得、給予、編製憑證,並依各項保存期限保存之義務,是被告辯稱其先前未委託專業會計師記帳,並無製作各該資料,另未簽訂或留存合約書云云,違反上述規定,故被告此部分辯詞應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請求被告提出系爭文件,供原告以影印方式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附表┌──┬───────────────┬───────────────┬───────────────┐│編號│文件內容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1. │103至105年度本廠薪資轉帳明細及│薪資轉帳明細表及領現之薪資印領│已提供105至107年薪資(彰濱廠)││ │103及104年度彰濱廠薪資轉帳明細│清冊,均屬會計上必要之原始憑證│轉帳清冊;106至107年薪資(本廠│├──┼───────────────┤否則無法證明轉帳給員工或帳列之│)轉帳清冊;105年薪資(本廠) ││2. │103至107年度本廠及彰濱廠薪資領│薪資支出。 │薪資明細表。 ││ │現印領清冊 │ │ │├──┼───────────────┤ │薪資是以匯款或現金發放,現金部││3. │103至107年度年終獎金轉帳明細及│ │分是以公司零用金支付,獎金亦以││ │領現印領清冊 │ │零用金發放,領現則無員工簽收紀│├──┼───────────────┤ │錄。 ││4. │103、104、106、107年度每月本廠│ │ ││ │薪資明細表 │ │ │├──┼───────────────┤ │ ││5. │103至107年度每月彰濱廠薪資明細│ │ ││ │表 │ │ │├──┼───────────────┼───────────────┼───────────────┤│6. │傳票號碼0000000000支付仲介費80│公司帳上記載支付不動產仲介佣金│瑞成公司捐贈廁所並未簽立合約、││ │萬元之發票或合約 │、購買機器及建造廁所,然會計傳│也無仲介佣金合約,瑞成公司並無│├──┼───────────────┤票未附上原始憑證。被告僅提供過│製作或留存原告所稱之上開契約。││7. │傳票號碼0000000000向廠商購買車│溝子段土地買賣合約,另提出之仲│ ││ │床200萬元之發票或合約 │介公司說明函日期不符、買進賣出│ │├──┼───────────────┤與被告帳冊記載不符,並非原始憑│ ││8. │傳票號碼0000000000支付廠商蓋廁│證。被告辯稱未簽立合約與事實不│ ││ │所費用之發票或合約 │符。 │ │├──┼───────────────┼───────────────┼───────────────┤│9. │103、104年底「應收票據明細表」│用以證明公司資產及負債組成之存│瑞成公司於本事件前未委託專業會││ │ │在及其完整性。 │計師記帳,並無上開明細表之製作││ │ │ │,而無上開資料可提供。 │├──┼───────────────┼───────────────┼───────────────┤│10. │ 提供103至106年底之應收款項係 │用以證明此等資產負債表所列應收│已提供107年底應收帳款及應收票 ││ │ 哪些銷貨發票之款項收款明細及 │票據及應收帳款之存在及其完整性│據之期後收款對應之存摺資料,其││ │ 107年底應收帳款之期後收款明細│。瑞成公司電子帳冊中有此記載,│餘應收款項及期後收款情形並無另││ │ │被告辯稱並無製作與事實不符。 │行製作,且此部分得由已提供之銀││ │ │ │行明細資料中查明。 │├──┼───────────────┼───────────────┼───────────────┤│11. │ 103及104年度成本明細帳之下列│此部分關係財務報表存貨由哪些品│瑞成公司於本事件前未委託專業會││ │ 資料:(8) │項構成,是否正確列帳,或係虛列│計師記帳,並無上開資料之製作,││(1) │ 存貨彙總資料 │金額,以確認銷貨成本及存貨金額│而無上開資料可提供。 ││(2) │ 廢料及在製品 │。 │ ││(3) │ 製成品庫存單重 │ │ ││(4) │ 直接原料明細表 │被告辯稱無委託專業會計師製作顯│ ││(5) │ 原物料進耗存明細表 │與事實不符,被告先前均委託記帳│ ││(6) │ 單位成本分析表 │士處理,且上開資料等原始憑證乃│ ││(7) │ 期末存貨明細帳 │被告提供電子帳冊中之原始憑證。│ ││(8) │ 進貨帳 │ │ ││(9) │ 製成品產銷存明細表 │ │ ││(10)│ 銷貨帳 │ │ │├──┼───────────────┼───────────────┼───────────────┤│12. │ 103及104年度支票支出明細表 │被告辯稱並無製作且捐贈廁所也未│瑞成公司並無製作103年、104年支││ │ │載明廠商名稱無法提供,然被告先│票支出明細。 ││ │ │前均委託記帳士處理,且上開資料│ ││ │ │等原始憑證乃被告提供電子帳冊中│ ││ │ │之原始憑證,若無該資料豈能憑空│ ││ │ │捏造。 │ │├──┼───────────────┼───────────────┼───────────────┤│13. │ 105年捐贈之廁所所開立支票明 │未載明支付廠商名稱,請提出。 │捐贈廁所支票未載明支付廠商名稱││ │ 細表之支付廠商名稱 │ │與提出帳冊資料無關。 │├──┼───────────────┼───────────────┼───────────────┤│14. │ 103至107年度瑞成公司所開立之│因查核時發現瑞成公司有將開立支│瑞成公司支票使用情形已提供支存││ │ 支票實際兌現廠商查詢明細 │票與廠商支付款支票,回存私帳戶│帳戶明細供核。 ││ │ │之情形,故請求本項文件。 │ │└──┴───────────────┴───────────────┴───────────────┘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