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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1號原 告 賴清溪

賴進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被 告 賴正杰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申報權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祭祀公業賴恩義堂」之記載,應更正為「公業賴恩義堂」;原告起訴主張欄第七行關於「第22世」之記載應更正為「第23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裁判日期:2020-02-27